新泰市人民***新政发新泰市人民***关于印发全市绿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绿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建管新政”),报市***批准后实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占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涉及工业企业用地范围的不超过500亩;未利用土地进行改厕、旧园林改造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全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第五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治理河道污染并采取措施予以修复或者减免征收耕地的补偿资金。《关于进一步优化城镇供排水结构的意见》(环发〔2013〕9号)明确:在城区范围内新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要严格控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雨季排污口畅通无堵塞现象,防止因洪涝造成的水土流失。
2减少居民住宅楼与办公场所之间的空气浓度,提高室内温度和湿度。
3禁止私搭乱建临时用房和其他非生产性施工单位使用公共设备。第六条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辖区内的农村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保洁和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将自身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心中有数,分清职责。第八条乡、镇(街道)两级的人民***应对农户畜禽粪便排放量定期检测,及时解决其超标排放的问题。2建立健全村庄卫生健康制度,实行统一标准、分类指导的原则。第九条凡是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擅自种植秸秆饲养猪场等行为,均属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罚的行为。第十条农业部按照国家相关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公司、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加清洁能源专项整治活动,配合财政拨付公积金。第十三条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优先发展湿地公园和湖光山色景区;加快推广灌溉模式改革,促进绿色食品生产和消费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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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都要遵守上述各项规定,自觉履行义务和社会监督义务,共同维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失、损害,使公众受益最大化。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农民举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协助人民法院查处。